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他字第149號
相對人即原
非訟聲請人 林世旻
相對人即原
非訟相對人 謝昌諺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9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相對人即原非訟相對人謝昌諺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即原非訟相對人謝昌諺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裁定準用之 ,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之主文與理由欄第二點倒數第6行所示之 金額不符,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玉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