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6504號
債 權 人 廖東漢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晁瑞網路數位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
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
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
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
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
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晁瑞網路數位股份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6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
內補正債權釋明文件,債權人已於114年2月21日收受該通知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
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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