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211號
PCDV,112,重訴,211,20250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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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昌銳有限公司泓豪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樓耘妏即樓維容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次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
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
項第4款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神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
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7日本院11
2年度重訴字第21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
訴費用。經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92萬5,0
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8,9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
正上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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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神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泓豪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豪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