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466號
上 訴 人 曾鈺椀
法定代理人 張俞鈞
被 上訴人 菅谷洋子(原名:曾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466號停車位所有權移轉登
記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82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