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9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壹鈞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珮螓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瓦城泰統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2月25日所為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
涉訟案件,上訴人上訴之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5,317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上訴人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575元(貳萬捌仟伍佰柒拾伍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上訴。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
附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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