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49號
PCDV,112,訴,149,2025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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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9號
原 告 吳奇紘
林江霖

兼 上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陳俊茂

訴訟代理人 陳勵新律師
被 告 三和正旺社區管理委員會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建豐

訴訟代理人 林忠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三和正旺社區管理委員會蔡建豐應於七日內,向社團法人
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墊支鑑定費用新臺幣290,000元及鑑定人出
席費每次每人新臺幣5,000元,並將繳費收據影本陳報本院,逾
期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
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
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
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之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
從進行者,如分割共有物之測量費、鑑定費,或當事人在監
之提解費等,當事人不繳納,致訴訟無從進行者是,辦理民
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9點第4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請求被告修復漏水,因兩造爭執有無漏水情形及
就漏水原因、修繕費用無法達成合意,故本院認為本件仍有
藉由專業人士進行漏水原因鑑定及修繕費用評估之情形,是
本件自有委託專業鑑定機關鑑定之必要。
三、經本院函送囑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下稱土木
師公會),經該會函覆鑑定費用為新臺幣290,000元,確需
由當事人預納,原告向本院陳明無力繳納費用,而本件非經
預納鑑定費用,訴訟程序無從進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
之1第1項後段規定,通知被告應於收受本件裁定後7日內向
土木師公會墊支鑑定費用(如何繳納及鑑定費用是否變更
,請逕向土木師公會聯絡人游小姐<00-0000-0000轉17>詢
問,所墊支之鑑定費用日後則依兩造勝敗比例負擔之)。倘
被告逾期不墊支,本件訴訟程序應依法視為合意停止,逾4
個月仍無人預納或墊支者,將視為原告撤回起訴,特此裁定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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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