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674號
原 告 甲○○ 住居所詳卷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林柏仰律師
宋重和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林泓律師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吳仁華律師
李柏杉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詹天寧律師
黃顯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沈伯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怡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