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3167號
PCDV,111,訴,3167,20250327,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167號
原 告 陳月卿
訴訟代理人 孫紹浩律師

被 告 林實子
林加添

李朝相
訴訟代理人 蔡淑湄律師
高文洋律師
康皓智律師
李惠真

林朝旺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李侑宸律師
追加被告 林文欽

林文旭
李靜芸

陳維倫
李永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2月24日
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3月27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
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4年5月8日下午4時20分,在本
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