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167號原 告 陳月卿 訴訟代理人 孫紹浩律師被 告 林實子 林加添 李朝相 訴訟代理人 蔡淑湄律師 高文洋律師 康皓智律師 李惠真 林朝旺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李侑宸律師追加被告 林文欽 林文旭 李靜芸 陳維倫 李永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2月24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3月27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4年5月8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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