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828號
PCDV,111,訴,2828,202503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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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828號
上 訴 人 高耀琛

被 上訴 人 林滄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
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
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
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146號裁定意
旨參照),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上訴人即原告起訴時因分
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萬2,913
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8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附表:
土地: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 編號 面積 (平方公尺) A 土地公告現值 (元/ 平方公尺:新臺幣) B 被上訴人即原告權利範圍 C 被上訴人即原告因分割所受之利益 (計算式:A×B×C=D,元以下四捨五入:新臺幣) 1 29.42 115,000 1/8 422,9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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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