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4年度,16號
PCDM,114,金訴,16,20250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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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KUA AUN TENG(馬來西亞籍,中文名:柯安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23
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KUA AUN TENG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
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又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
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KUA AUN TENG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涉加重詐欺未遂、洗錢未
遂、行使偽造私文書及特種文書等罪嫌重大,且被告為外籍
人士,於本案前即多次以相同手法為詐欺犯行,有事實足認
被告有逃亡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1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且有
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14年1月6日予以羈押在案。
三、因本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其坦承所涉
罪名,復有卷內事證可佐,足認被告涉犯上開犯罪嫌疑重大
,又被告為馬來西亞籍之外國人士,在我國無固定住居所及
工作,與臺灣羈絆不深,本案復經本院於114年3月19日宣判
,判處被告有期徒刑9月,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更難排除
被告因規避刑期執行而逃亡之可能性,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
,再考量被告於本案前有反覆實施同一詐欺犯罪行為之事實
,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
,及被告個人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本院
認上開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且無從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
居、限制出境、出海等侵害較小之強制處分方式取代羈押,
是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應自114年4月6日起延
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廣于霙
                   法 官 陳佳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范喬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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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