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金龍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姚孟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4年度偵字第35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3月24日上午10時30在本院第八
法庭審理。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莊金龍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
開辯論,並定庭期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許菁樺
法 官 何奕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盈晟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