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951號
PCDM,114,聲,951,2025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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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林怡瑋(原名:林芝娣



被 告 蘇詠順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
繳納之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怡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
第2項定有明文;又此項保證金之沒入,應依法院之裁定行
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怡瑋因被告蘇詠順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
,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於114年度執字
第962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
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
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刑字第00000000號)。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載之事實,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紙、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1紙(被告部分)、該署檢察官拘
票(及報告書)1份、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1紙(被告部
分)等附卷可稽(均影本);而具保人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通知後,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亦有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通知函文及送達證書各2紙(具保人部分)、戶
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1紙(具保人部分)等在卷足憑(均
影本);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亦經本院
依職權查證屬實,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1份附卷可按;揆
諸首揭條文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
息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映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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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