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913號
PCDM,114,聲,913,202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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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宋寶華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宋寶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寶華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民國112年11月7日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
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
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志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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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