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佩誠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佩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人聲請意旨以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已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438號),及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979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王綽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磊欣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