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瑞騰
上列受刑人因營利姦淫猥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營利姦淫猥褻等案件,經
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年8月確定,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
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2月27日(聲請書誤載為112
年10月13日,逕予更正如本裁定所示)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2
0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認受刑人
甲○○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堅勤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