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715號
PCDM,114,聲,715,202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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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徐翰威




受 刑 人 許俊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
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翰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
出具現金保證後(刑字第00000000號),將受刑人釋放。茲
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
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
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上開案件,經具保人出具上開保證金後釋
放,嗣受刑人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
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拘提無著,而具保人經
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業經本
院核閱卷內事證無訛,另受刑人迄今仍未到案執行一節,復
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1份在卷可
稽,是受刑人顯已逃匿。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
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志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鄔琬誼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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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