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5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鐘裕傑
選任辯護人 邱昱誠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詐欺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113年度金
訴字第2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已深自反省,且希望返家照顧母親,也
願意配合電子腳銬或是每日去派出所報到等要求,請求具保
停止羈押等語。
二、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
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被告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爰自
民國113年11月8日起裁定羈押3月,復經本院於114年2月8日
延長羈押在案。惟被告另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於108年6月3日以108年度聲字第592
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於108年6月21日確定,原已於1
12年4月21日因假釋而出監,嗣又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撤
銷假釋,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11日,於114年1月14日經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囑託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開始執行(刑
期起算日114年2月26日),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
是被告既已移送執行,已非屬審判中羈押之被告,而係在監
執行之受刑人,其所為之具保停止羈押聲請,即無理由,應
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鄭芝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怡芳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