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0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黃錦章
被 告 黃子倫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 年度執字第12
588 號),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4 年度執聲沒字第17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錦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黃錦章因被告黃子倫犯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113 年度執字第12588 號,即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上訴字第5592號確定執行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
保證金新臺幣(下同)4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
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及第119 條之
1 第2 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
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 琮 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