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4年度,67號
PCDM,114,單聲沒,67,2025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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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泱辰


康雲
居留證統一編號:FB00000000號(大陸地區人民)

林欣融



穎將‧韓娜



翁鎮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42075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2075號
被告劉泱辰康雲婷、林欣融穎將‧韓娜翁鎮寰(下稱
被告5人)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為侵害
商標權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
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
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5人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
警察第二總隊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偵辦,經該署檢察官
偵查後,認被告5人之犯罪嫌疑均不足,而於113年1月15日
以111年度偵字第4207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
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扣案
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經
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任天堂公司鑑定意見書、斐樂股
份有限公司檢視報告書、扣押物品照片等資料在卷可參(111
年度偵字第42075號卷第92至114頁),依前揭說明,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之。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樊季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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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