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馮雁苹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
年度聲沒字第10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DIOR」商標圖樣之側背包40個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馮雁苹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下簡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
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仿冒「DIOR」商標圖樣之側
背包40個,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
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
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
112年度偵字第594號為不起訴處分,並於民國112年3月26日
確定等情,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稽。又扣案之仿冒「DIOR」商標圖樣之側背包40個,經鑑定
屬仿冒品,此有被害人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委任
之商標鑑定人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意見書,及經濟部
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在卷可稽,足認該扣案物係侵
害商標權之物品,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
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簡方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馨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