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威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
度聲沒字第10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威諭涉嫌違反商標法乙案,業經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1月
17日以111年度偵字第547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茲因扣案
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係被告透過進口之仿冒商標商
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
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之」,而本條之修法理由謂「商標侵權物品雖非屬刑
法第38條第1項之違禁物,然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若
刪除現行條文絕對義務沒收之特別規定,回歸適用刑法規定
,為沒收時尚須確認該等物品之權利歸屬及正當事由取得等
事實,增加依職權沒收之舉證與認定程序,並可能發還所有
人而再度回流市場,將有礙取締仿冒之成效,爰維持絕對義
務沒收之規定,另配合刑法第38條用語,將『犯人』修正為『
犯罪行為人』,以資明確」,是商標法第98條仍屬絕對義務
沒收性質,侵害商標權之物屬專科沒收之物,自得依刑法第
40條第2 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違反商標法一案,前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11
年度偵字第547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扣案如附表所示
之物,經鑑定結果,係屬仿冒「佩佩豬」商標之商品,有進
口報單(主提單號碼CXMZ0000000000)、內政部警政署保安
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經濟部
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商品及服務名稱分類查詢資料
、扣押現場及附表物品照片、保安警察第三總隊海運進口貨
櫃落地檢查申請表、海運進口貨櫃落地檢查情形報告表及海
運進口貨櫃落地檢查查獲案件保管通知書在卷可查(偵卷第1
2-14、16-19、33-35、37-41頁),堪認上開扣案物均係屬
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依商標法第98條及
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得單
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
,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翊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喻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件) 商標圖樣或文字 商標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人公司 1 仿冒佩佩豬食品模具 969 Device商標圖樣(即佩佩豬圖案) 00000000 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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