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依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4468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
1年度偵字第4468號被告李依庭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新北
地檢署檢察官以犯罪嫌疑不足為由,而為不起訴處分,該不
起訴處分並已於民國112年5月9日確定。惟扣案如附件聲請
書附表所示之物,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次按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
宣告沒收,而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
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
字第4468號為不起訴處分,該不起訴處分並於112年5月9日
確定等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各1
份在卷足憑,且經本院核閱上開案卷屬實。
㈡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屬仿冒品,有扣押物
品清單1份(見新北地檢署114年度聲沒字第101號卷第2至4
頁)及如附表所示之各該函文、鑑定報告(卷證出處均詳附
表)等足資憑據,堪認本件確有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未經裁
判宣告沒收之情形。
㈢至檢察官雖聲請宣告沒收GUCCI皮夾4件(即聲請書附表編號3
第1項)、LV包7個(即聲請書附表編號4),惟GUCCI皮夾僅
有其中如附表編號3第1項所示之2件經鑑定為仿冒品,其餘
則無法鑑定等節,有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110年3月18
日鑑定報告書1份可稽(見偵一卷第141頁),而LV包亦僅有
其中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6個經鑑定為仿冒品,其餘扣案物則
無法鑑定商品真偽一情,亦有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110年7月
1日110國際字第0701號函1份足參(見偵一卷第56至57頁)
,是檢察官就此部分之聲請,即與商標法第98條所稱「侵害
商標權之物品」要件不符,本院自無從對上開部分之扣案物
宣告沒收。
㈣綜上所述,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屬侵害商標權之物
,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應予宣告沒收,且依刑法第40條
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聲請人就上開部分所為聲請,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就其餘扣案物聲請宣告
沒收,則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 官 柯以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媗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附表:
編號 商標名稱 扣案物 鑑定結果 備註 1 Dior 包包1件(含包裝) 經鑑定為仿品,有貞觀法律事務所110年2月17日鑑定報告書1份可憑(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468號卷一【下稱偵一卷】第87頁) 皮夾3件 2 LONG CHAMP LONG CHAMP包1件 經鑑定為仿品,有理律法律事務所109年12月22日函文1份可證(見偵一卷第89至90頁) ⑴黑色手提包,提把部分為咖啡色 ⑵扣案物照片詳偵一卷第98頁 3 GUCCI GUCCI皮夾2件 經鑑定為仿品,有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110年3月18日鑑定報告書1份可憑(見偵一卷第133頁) 扣案物照片詳偵一卷第134頁、第134頁反面 GUCCI皮帶1件 扣案物照片詳偵一卷第134頁反面 GUCCI包2件 扣案物照片詳偵一卷第134頁 4 LV LV包6件 經鑑定為仿品,有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110年7月1日110國際字第0701號函1份可證(見偵一卷第56至57頁) 標示號碼:DU0158、UP8069、SP5118、AR2168、VI1189、CA1168號 5 CHANEL 皮夾2件(含包裝1件) 經鑑定為仿品,有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110年1月11日鑑定證明書1份可參(見偵一卷第113頁) CHANEL化妝箱1件 聲請書誤載為包包,應予更正 6 YSL YSL包3件 經鑑定為仿品,有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110年3月18日鑑定報告書1份可憑(見偵一卷第124頁) 扣案物照片詳偵一卷第125頁 7 BURBERRY 包1件 經鑑定為仿品,有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110年3月18日鑑定報告書1份可憑(見偵一卷第144頁) 扣案物照片詳偵一卷第14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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