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竣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偵字第2
4332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46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HEMP OIL RSHO-X壹瓶(淨重貳
佰貳拾伍點陸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被告吳竣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檢)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24332(聲請書誤載為「1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此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佐。經查,扣案物品「HEM
P OIL RSHO-X」1瓶(淨重225.66公克),經法務部調查局鑑
定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民國
107年8月14日調科壹字第10723209970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
,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大麻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
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明確。
三、經查,被告吳竣友前於107年8月6日因運輸第二級毒品案件
,經新北檢檢察官偵查後認罪嫌不足,以108年度偵字第243
32號為不起訴處分,嗣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08年度上職議
字第12227號駁回再議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駁
回再議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又本案扣得被告自國外訂購
運輸來台之HEMP OIL RSHO-X 1瓶,經鑑定結果確含大麻成
分(淨重為225.66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107年8月14日調科
壹字第10723209970號鑑定書1份在卷足憑。依上開說明,本
件聲請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詹蕙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志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