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182號
PCDM,114,單禁沒,182,2025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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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昕鴻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吸食器1組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昕鴻(已歿)因施用第2級毒品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簡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
2年度毒偵字第40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吸
食器1組經送檢驗,檢出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
禁物,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
0號毒品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因毒品附著於吸食器而難以析
離,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1、2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2級毒品之器
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
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業於民國11
3年5月24日死亡,而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
第4067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有被告之個人資料查詢結果、
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吸食器1組經送
檢驗,以乙醇溶液沖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
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
書1紙附卷可稽,而依現今之鑑驗方式,毒品吸食器與殘留
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是殘留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毒品之吸食器1組應視同毒品,堪認屬違禁物
無訛。據上,本件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簡方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馨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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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