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學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
第6891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執聲沒字第2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捌參參公
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毒偵字
第6891號被告陳學文(已歿)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
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0.1851公克、驗
餘淨重0.1833公克;聲請意旨漏未載明驗餘淨重,應予補充
),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
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三、查被告陳學文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於112年3月22日以111年度毒偵字第6891號為緩
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於112年4月7日以112年度上
職議字第3077號處分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6月,並
於113年10月6日期滿等事實,有該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
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稽。而本
案查扣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前淨重0.1851公克、驗餘
淨重0.1833公克),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結果確含有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1月
1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足憑,
足認上開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
列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宣
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因包覆毒品,其上殘留之毒品
殘渣難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之
為毒品,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之部分
,因已滅失,爰不另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建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品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