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4年度,14號
PCDM,114,交附民,14,2025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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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呂語
被 告 徐振坤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交易字第1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徐振坤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呂語蘋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林琮欽                   
                   法 官 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姿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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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