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4年度,116號
PCDM,114,交簡,116,2025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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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文奇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591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文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
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雖有事實欄所載之科刑及執行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
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
雖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與本案犯罪類型相同,猶再犯本案
,惟於法定刑度內評價即已足,並無特別延長矯正其惡性之
必要,爰不加重其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
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皆具有不良影響,超量
飲酒後會導致對週遭事務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減弱
,因而酒後駕車在道路上行駛,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
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且酒後不應駕車之觀念,已透過教
育及各類媒體廣為宣導;被告於服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
濃度達每公升0.26毫克,已逾法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
0.25毫克標準,仍執意駕駛車輛上路,不僅漠視己身安危,
更罔顧公眾行之安全;兼衡其前有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法
院判處罪刑之紀錄等素行,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劉新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玟蒨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59175號  被   告 林文奇 男 5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            號
            居基隆市○○區○○街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文奇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10年度 基交簡字第318號、111年度基交簡字第29號分別判處有期徒 刑2月、2月確定,經同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427號裁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民國111年8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 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13年9月10日12時許,在新北市新莊 區新北大道與化成路口之某工地內飲用保力達藥酒後,其明 知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未待體內酒精成分代謝完畢 ,仍於同日17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上路 。嗣林文奇於同日17時19分許,駕駛上開車輛停放在新北市○ ○區○○路000號前時,遭林志宸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 普通重型機車擦撞而發生交通事故(林文奇所涉過失傷害, 未據告訴),經警獲報到場處理並通知林文奇至新北市○○區 ○○路0○0號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新莊派出所製作筆 錄,警方即於同日18時50分許,在上開派出所內對林文奇施 以呼氣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6毫 克。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文奇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並有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一)(二)、談話紀錄表、 現場及車損照片、案發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各1份 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嫌。 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前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 查註表在卷可參,本件構成累犯,請依大法官釋字第775號 解釋意旨,審酌是否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檢 察 官 劉新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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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