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2770號
PCDM,113,附民,2770,2025031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770號
原 告 甲 (代號AD000-A113287,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甲 之母(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甲 之父(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富淞律師
被 告 A男(代號AD000-A113287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113年度軍訴字第12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本案係性侵害犯罪,
原告甲 係被告A男之姪女,爰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第3項
規定,分別以上述代號指稱兩造並隱匿其等之住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謝梨敏
法 官 葉逸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