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988號
PCDM,113,附民,1988,2025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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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988號
原 告 陳雅珍
輔佐人 洪如玉
被 告 吳岳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423號詐欺等刑事案件,經原
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
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陳秋君

法 官 吳宗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韻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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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