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697號
PCDM,113,附民,1697,2025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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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643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659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697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2108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2148號
原 告 許婉宜
潘毓瑩

一世
徐敏莉

劉玉雲
被 告 邱家輝





朱育宏



黃崇發



江哲源


孫孟新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許愷祐



林信利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王品中


湯兆嘉


陳俊宏


吳建宏


胡家銘



趙品淵




周保成


林松霆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陳浚瑋



上列被告等人均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334號),經
原告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王筱維

法 官 賴昱志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曉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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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