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2445號
PCDM,113,金訴,2445,2025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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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44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敏溢






尚謙



林柏文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康皓智律師
桂大正律師
被 告 侯喻維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江振宇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軍偵字第1
60號、113年度偵字第24653號、第31032號、第51587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
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原定於民國114年3月17日下午4時宣判,惟因被
告等5人與告訴人前經本院訂於114年3月10日下午3時進行調
解,後因告訴人時間不能配合而改至同年月14日下午2點進
行調解,因本股尚未取得調解相關文件以了解調解結果,故
為充分審酌被告等5人調解情形及賠償告訴人與否之犯後態
度,並考量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
,為避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訴訟關係人之奔波勞費,爰
依上開規定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林翠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德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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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