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2378號
PCDM,113,金訴,2378,2025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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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237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明


選任辯護人 李富湧律師
被 告 黃成榮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
4680號),因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
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陳志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二、黃成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更正及補充外,均引
  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15行「行使偽造私文書」以下補充「、行使
偽造特種文書」。
 ㈡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YT網紅裁兄鼠地團」更正為「YT網紅柴
兄鼠弟」。
 ㈢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志明黃成榮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
中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
 ㈠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對告訴人敖台英施以詐術後,由被告2人依
詐欺集團上游指示與告訴人面交取款、監控,並計畫於取款
後,再將所收取之贓款轉交上游等情,從行為人整體犯罪計
畫觀之,詐欺集團是透過車手與被害人接觸拿取現金,隨即
透過層轉方式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因此當車手與被害人接
觸時,即已經對於洗錢罪構成要件保護客體形成直接危險,
應該當於洗錢罪的著手行為,雖因面交後當場遭警查獲,而
未生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結果,仍應論以洗錢罪之未
遂犯。是核被告陳志明黃成榮所為,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
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
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同法第2
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216條、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
後段之洗錢未遂罪。起訴意旨漏未論及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之罪名,惟此部分事實業據被告陳志明黃成榮於警詢、偵
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供明無誤,並有如附表編號1所
示工作證照片存卷為佐,且與起訴之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間,為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
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並經本院當庭諭知罪名,無礙
於被告2人防禦權之行使,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㈡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及被告陳志明黃成榮偽造印文之行
為,屬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偽造特種文書及私文書後
持以行使,其等偽造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均不另論罪。   
 ㈢被告陳志明黃成榮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就本案犯行間,均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㈣被告陳志明黃成榮均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行使偽造私文
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加重詐欺取財未遂、一般洗錢未遂
等罪,俱有部分行為重疊之情形,為想像競合關係,應依刑
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重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
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
 ㈤減輕事由:
 ⒈被告陳志明黃成榮已著手於詐欺取財行為之實行,惟既未
生犯罪之結果,均屬未遂犯,俱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
,減輕其刑。
 ⒉按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
,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
例第47條前段規定甚明。查被告陳志明黃成榮於偵查及本
院審判中均坦承犯行,且又查無犯罪所得需要繳回,均應依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俱依
法遞減之。
 ⒊又法院決定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時,雖從較重罪名之法定刑
為裁量之準據,惟具體形成宣告刑時,亦應將輕罪之刑罰合
併評價(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644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陳志明黃成榮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其等
參與犯罪組織、洗錢等犯行,且無犯罪所得可供繳交,俱如
前述,原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
法第23條第3項規定減輕其刑。然其等所犯參與犯罪組織、
洗錢屬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揆諸前說明,本院將於量刑時
依刑法第57條一併審酌。
四、科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陳志明黃成榮不思循
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參與詐欺集團而行使偽造私文書、特種
文書,由被告陳志明假冒投資公司人員名義收取詐欺款項,
被告黃成榮則受指示監控被告陳志明面交款項,而與其他集
團成員共同為本案詐欺行為,影響社會金融秩序,更助長詐
騙歪風,嚴重破壞社會治安,應予嚴加非難。並審酌其等犯
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告陳志明黃成榮分別於本案負
責收取款項、監控車手之工作內容,非屬該詐欺集團及一般
洗錢犯行核心份子,復斟酌本案經警當場查獲,終未造成告
訴人財產上損害,及審酌被告陳志明黃成榮之素行(法院
前案紀錄表可參)、其等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
本院審判筆錄參照),且其等犯後均坦承犯行,並自白參與
犯罪組織及洗錢未遂犯行,且均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獲
得原諒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五、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7所示之物,係被告陳志明黃成榮持 以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此據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中供承明 確,均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諭知沒收;至扣案如附表編號4、5 、6所示之物,均係被告黃成榮所有供犯罪預備之物,業據 被告黃成榮於警詢中供明在卷,不應任之在外流通,爰均依 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而如附表編號2、4、5所示 偽造之私文書既已全紙沒收,自無庸就其上偽造之之印文再 予沒收,附此敘明。
 ㈡被告陳志明黃成榮參與本件收水、監控工作,實際並未獲 得對價,業據被告陳志明黃成榮於本院審理中供明在卷( 見本院卷第124頁),卷內復乏其他事證足證被告2人確因參 與本件犯行取得不法報酬,不生利得剝奪之問題,自無庸依 刑法第38條之1等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
 ㈢另按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 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同法第 25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而其立法理由係為避免經查獲之洗 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即系爭犯罪客體)因非屬犯罪行為 人所有而無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故增訂「不問屬於犯罪行 為人與否」均沒收之,自以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為限,始應 予以沒收。查被告陳志明黃成榮雖依指示前往領取詐欺贓 款,惟因所犯未果,是無從依上揭規定宣告沒收,併此指明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筱文偵查起訴,經檢察官陳力平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劉芳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翰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受扣押人 物品名稱 數量 1 陳志明 工作證(宜泰投資) 姓名:陳志明 1個 2 陳志明 收據(金額:90萬元) 辦理人:陳志明 1張 3 陳志明 手機(Zenfone 11 Ultra) (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支 4 黃成榮 財欣國際投資合約書 4張 5 黃成榮 財欣國際理財存款憑據 2張 6 黃成榮 工作證(姓名:黃成榮) 1批 7 黃成榮 手機(realme UI) (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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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