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13年度,153號
PCDM,113,重附民,153,2025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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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53號
原 告 陳雅倫 年籍住所詳卷
被 告 葉金龍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086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死亡應否停止其訴訟程序,應分別情
形而定,如係被告死亡,刑事訴訟已諭知不受理時,應將原
告之訴逕予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附字第34號判決意旨參
照)。
二、本件被告葉金龍被訴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嗣
被告於民國113年11月16日死亡,本院乃以113年度金訴字第
2086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則原告附
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
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林建良                 
                法 官 施吟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映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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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