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8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于培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哲誠
被 告 袁國維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113年度少連偵字第202、2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高于培、袁國維違
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
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劉思吟
法 官 吳昱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霈瑄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