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3年度,137號
PCDM,113,簡附民,137,2025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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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37號
原 告 林容伊
被 告 湯信紳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170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吳丁
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書記官 張槿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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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