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3年度,5754號
PCDM,113,簡,5754,2025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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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57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元彬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3年度偵字第456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成年人故意對少年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其胸
部之行為,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又成年人故意對少年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其
臀部、胸部之行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查被告為本件犯行時,係年滿18歲之成年人,而告訴人A女
係民國00年00月生,此有年籍資料在卷可佐,故案發當時,
A女係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是核被告就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前段部分所為,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
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其
胸部之行為罪。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後段部
分所為,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
段、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意圖性
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其臀部、胸部之行為罪。被告
係成年人,故意對少年A女為本案犯行,均應依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此已
據檢察官補充理由書敘明)。被告先後2次所為性騷擾行為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為逞私
慾為性騷擾行為,欠缺尊重個人對於身體自主權利之觀念,
造成A女心理受創,兼衡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以及犯後坦承犯行,暨A女無
調解意願,迄未與之達成和解獲取原諒等一切情狀,各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玟蒨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利用第二條第二項之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45613號  被   告 甲○○ 男 1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巷00號3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與代號AD000-H113564未成年女子(民國00年00月生, 真實姓名詳卷,下稱A女)為學長、學妹關係,甲○○竟意圖 性騷擾,於113年3月間某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0號 內,趁A女不及抗拒之際,徒手觸摸A女胸部1次得逞。復於1 13年7月2日某時許,在臺中市○里區○○路0號麗寶樂園密室逃 脫遊戲區內,再次意圖性騷擾,趁A女不及抗拒之際,徒手 觸摸A女臀部及胸部各1次得逞。
二、案經A女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 人A女於警詢中指訴、偵查中證述情節均大致相符,復有被 告及告訴人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新北市丹鳳 高中113年11月5日新北丹高學字第1139302172號函暨調查報 告各1份在卷可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已堪 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乘機性騷擾



罪嫌。被告上開2次觸摸告訴人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 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檢 察 官 周欣蓓                     陳禹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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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