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33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素敏
輔 佐 人 田鳳枝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288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下午五時
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審理。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潘素敏竊盜案件,
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庭期
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盈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承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