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3年度,4784號
PCDM,113,審易,4784,202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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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478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英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469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英富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玖包(純質淨重參拾陸點玖
肆參陸公克,驗餘淨重肆拾玖點壹伍玖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壹、查被告曾英富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全部有罪
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檢察官之意
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之規定,裁定
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貳、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
訴書之記載。
參、科刑:
一、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不得持有毒品,竟
犯本案持有毒品犯行,所為非但戕害自我身心,亦對社會秩
序產生不良影響,實屬可責,兼衡被告前有多件持有、施用
及販賣毒品案件之前科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足稽),暨其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依被告之個人戶
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離婚,有一個小
孩由前妻扶養,目前從事臨時工,有一位罹患精神疾病的姊
姊需要照顧之生活狀況(見本院民國114年2月12日簡式審判
筆錄第3頁至第4頁),犯罪動機、目的(供稱扣案毒品都是
自己要使用)、手段,持有毒品之數量頗多、犯後坦承犯罪
之態度,及檢察官之求處刑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以資懲儆。
二、沒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9包(驗餘淨重共計49.1594公 克,純質淨重共計36.9436公克),為第二級毒品,不問屬 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 規定沒收銷燬之,另考量毒品殘渣與外包裝袋難以析離,基 於執行便利及效益,上開毒品外包裝袋共19個,爰一併沒收 銷燬;檢驗取樣之部分,業已用罄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



燬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本件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榮甫提起公訴,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志成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46918號  被   告 曾英富 男 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0弄0號            (現另案於法務部○○○○○○○○             羈押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



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英富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 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 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上午某時許,在新北 市○○區○○街000巷00弄0號住處附近,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 號「阿明」之人,以新臺幣(下同)5萬元之代價,取得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9包(驗餘淨49.1594公克,純質淨 重共36.9436公克)後而持有之。嗣因另案遭通緝,為警於 同日18時44分許,在新北市中和區景新街383巷20弄口查獲 ,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2包,隨後帶同員警返回 上址住處,復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7包。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曾英富之自白 被告於上開時、地,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明」之人,以5萬元之代價,取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9包後而持有之事實。 2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9包、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被告為警查獲時,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9包之事實。 3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2月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 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9包經鑑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且純質淨重共36.9436公克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 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嫌。至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19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 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檢 察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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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