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47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黃振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調偵字第11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代號AD000-K112197(真實姓名
、年籍詳卷,下稱甲 )之成年女子原為男女朋友。詎乙○○
明知甲 於民國112年6月25日分手後已無意復合,竟基於違
反跟蹤騷擾防制法之犯意,接續為下列行為:㈠於112年6月2
5日20時25分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文字訊息予甲
,內容略以:「我們剛開始很多事情我會慢慢跟你說、我沒
有衝動每一步決定我都有想著妳、小孩我打算穩定點跟妳說
、我沒打算隱瞞、我們進展的很快、每一步我都在規劃我們
的下一階段、小孩的撫養費都給女生、這部分我沒有逃避我
的責任、對你我很認真也很愛你我的思考從來不是只是玩玩
我一步步處理我的問題想要的目的你很清楚…」等語,藉此
之方式騷擾甲 。㈡於112年6月26日17時44分許,明知甲 已
透過「Line」傳送拒絕見面之文字訊息,內容略以:「我現
在狀態真的很不好、我真的不太想要現在跟你談、你可不可
以給我一點空間?拜託、這也是我的求救」等語,竟未經甲
同意,逕自送餐至甲 之工作場所,並透過「Line」傳送「
稀飯配兩個不油的菜放在joyful、記得拿、加上半碗稀飯、
對肚子好」等文字及2張照片予甲 ,藉此之方式騷擾甲 。㈢
於112年6月27日8時13分許,在A女位在新北市永和區之住家
樓下(地址詳卷)徘徊、盯梢、守候A女,足以影響甲 日常生
活或社會活動。㈣於112年6月28日12時47分許起,以通訊軟
體「Line」撥打5通語音電話予甲 ,欲與甲 通話交談,並
傳送「手機打給你沒有通擔心、打給我好嗎我想知道你現在
好不好」等文字訊息騷擾A女;因認被告涉犯跟蹤騷擾防制法
第18條第1項之實行跟蹤騷擾行為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起訴書認
被告係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實行跟蹤騷擾行為罪
嫌,依同法第18條第3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
於本院審理中已與被告調解成立並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
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參,揆諸首
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藍海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宜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