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泰成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
第363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沒字第68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針筒陸拾參支均沒收
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泰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633號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111年度毒偵字第5762號案件併予緩起訴
),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民國113年5月14日緩起訴
處分期滿。本案扣案之針筒63支內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等情,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0月5日北榮毒鑑字
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考,因均屬違禁物,爰
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
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633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
期間為1年6月,於113年5月14日緩起訴處分期滿,111年度
毒偵字第5762號案件亦併予緩起訴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
書、簽呈各1份在卷可稽,並據本院核閱卷宗屬實。又該署1
11年度毒偵字第5762號案件被告為警查獲時扣得之針筒63支
,經乙醇溶液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
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
醫院111年10月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各1份在卷可憑(見111年度毒偵字第5762號卷第57頁、第74
頁),堪認扣案之針筒均沾有微量之第二級毒品殘渣,客觀
上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
品沒收銷燬。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盈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承叡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