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1723號
PCDM,111,附民,1723,202503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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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723號
原 告 范宜
被 告 李秉宗


張錫忠
陳祺聰




宋玥彤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09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同案被告蔡合原部分,
則由本院發佈通緝,待通緝到案後另行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王玲櫻

法 官 莊婷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旻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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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