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48號
CHDV,114,除,48,20250331,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8號
聲 請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代 理 人 蔡振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民事庭法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48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玖勝工業有限公司 施陳桂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員林分行 113年10月30日 7,170元 AM3085489

1/1頁


參考資料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玖勝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