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44號
CHDV,114,除,44,202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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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張景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民事庭法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44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張德波 臺灣土地銀行 福興分行 113年11月28日 94,300元 FF0574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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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