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3號
聲 請 人 楊日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民事庭法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書記官 莊何江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43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01-78-NX-0148314-1 1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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