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14年度,4號
CHDV,114,醫,4,2025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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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醫字第4號
原 告 王創衍

訴訟代理人 王創永

被 告 張宇勛
周武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賠償新台幣105萬元,惟未繳納第
一審裁判費1萬1395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以113年
補字第981號裁定命原告應於7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民國
114年3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
未補繳,其訴為不合法,程序上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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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