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3號
原 告 黃金玉
法定代理人 黃素賞
黃聰勤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黃啓長
原 告 黃聰勤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啓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嘉容等間請求事項不明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12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
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
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書狀及其
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
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
19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內容如附件,惟書狀尚有以下闕漏:
㈠訴之聲明(需具體明確或請求若干金額,不得抽象泛述)。
㈡原因事實(需按時序、事件本末詳細記載)。
㈢訴訟標的(需載明本件請求權基礎)。
三、請原告具狀詳細說明:
㈠原告狀稱「另案(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再易字第17
號)提起訴訟審理中」,惟該案似「撤回聲請」,故請說明
該案(分割共有物事件)目前進度為何(並應檢附相關卷證資
料)?與本件之關聯性為何?
㈡本件訴訟是否欲提「再審之訴」?如果是,究竟係針對何案
號之「民事確定裁判」提起再審之訴?如果不是,務必請按
前揭「二」所載事項詳作補正。
四、原告應依上開說明補正,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及提出正本
1份、繕本2份(以上均需含證物)。
五、委任狀黃啟聰、黃素賞,均未有受任人簽章。
六、提出黃金玉(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Z000000000)之最
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