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4號
原 告 莊明熷
訴訟代理人 蔡孟翰律師
被 告 莊太白
莊添進
莊大緯
莊子賢
莊喻涵
莊萬福
莊東寅
莊炳南
莊天助
莊志輝
莊順嘉
莊漢村
莊清河
莊培坤
莊清勇
莊志宏
莊讃詳
莊志彬
莊貴麟
莊天來
莊添福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萬8868元【計算
式:313地號面積1916㎡ × 114年度土地公告現值5700元/㎡ ×
原告權利範圍153/2700=61萬8868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8260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
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影本(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
圖示放大)。
三、查報並說明:
⒈土地現況(彩色近照,勿以Google街景圖取代;上如有房屋
或地上物等,應逐個提出現況彩色照片,暨分別查報門牌號
碼、樓層及構造,並將約略坐落位置圖示在另紙地籍圖影本
上)。並應查報房屋或地上物,為何人所有?做何使用?
⒉出入道路名稱;另紙圖繪標示在地籍圖影本上,並提出現況
道路照片為佐)。
四、原告委任之訴訟代理人所出具委任狀不合法(律師僅以電腦
繕打其姓名,並未簽名或蓋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