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90號
聲 請 人
即 清算人 葉永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114年9月4日完結源泰織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
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
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源泰織造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因債權債務未能在法定期限清算完結,致無法於期限內完
結清算,爰聲請本院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21號、113年度司聲字第385號等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14年9月4日完結源泰織造廠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