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權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4年度,78號
CHDV,114,司聲,78,2025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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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78號
聲 請 人 陳趙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鐘育祈、鐘築毅間通知行使權利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
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
項第2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未據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4日命聲
請人於收受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裁判費、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及聲請狀繕本以利為本件附件為送達,該項通知已於11
4年3月4日寄存送達彰化縣政府警察局鹿港分局頂番派出所
,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繳
費查詢簡答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在卷可憑,其聲請顯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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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