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496號
CHDV,114,司票,496,202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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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96號
聲 請 人 蔡毓卿
上列聲請人蔡毓卿因與相對人劉慶隆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蔡
毓卿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劉慶隆(住彰化縣○○鎮○○里00○0號)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省略)。
二、表明相對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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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